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2017年3月修订)》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17-05-04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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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2017年3月修订)》的通知 各位同学: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2017年3月修订)》已经学院确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2017年3月20日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2017年3月修订) 为进一步推动学院学科竞赛工作,浓厚校园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实践意识,培养造就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竞赛项目分类、分级 第一条学科竞赛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B、C三类,具体如下: A类竞赛项目是指由浙江省教育厅认定、纳入全省普通高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的竞赛项目或经学院审定的由国际、国家级学术团体主办的竞赛项目。对这类竞赛项目学院给予重点支持,承办单位应举办内部选拔赛,选拔优秀学生集训后参赛。 B类竞赛项目是指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会、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认可度,奖项评比规范,参与高校范围广,学生参与度高的竞赛项目。对这类竞赛项目,学院根据各专业竞赛开展情况和教学的需要,有选择地组织学生参赛。 C类竞赛项目是指由学院审定参加或学院主办的其他竞赛项目。分院根据实际情况扶持的新设竞赛一般纳入此类项目。 第二条根据参赛范围,竞赛项目分为国家(国际)级、省级、市级、院级共四级,具体如下: 国家(国际)级学科竞赛是指国家政府部门组织或授权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学会组织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他国际学术团体、学会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省级学科竞赛是指省政府行政部门组织或授权相应学术团体和学会组织的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国家级区域性(如华东地区)学科竞赛。 市级学科竞赛是指以市政府行政部门组织或授权相应学术团体和学会组织的全市范围的学科竞赛;省级区域性学科竞赛(含浙江大学校赛)。 院级学科竞赛指以学院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院性学科竞赛。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学科竞赛工作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教务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承办单位具体实施,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 (一)教务部主要职责:制定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信息;组织学科竞赛项目申报,确定学科竞赛承办单位;核定竞赛所需经费及指导教师工作量;检查、考核竞赛过程与成效;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问题;落实竞赛获奖指导教师的奖励;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工作;整理、归档A类竞赛项目的相关资料等。 (二)承办单位主要职责:确定竞赛项目负责人和日常管理人员,组建竞赛指导教师团队,申报竞赛计划,做好组织、宣传、动员、报名、选拔、培训、参赛工作和安全管理;提供竞赛所需的仪器设备、相关材料和场地,落实院级竞赛的命题、评审,做好竞赛期间的后勤保障,收集竞赛作品和过程材料,展示获奖成果并总结归档;有效管理和使用学院为竞赛提供的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建设与竞赛相对应的学生组织,营造校园科技文化氛围。 (三)竞赛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竞赛的各项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教师认真研究竞赛方案,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协调培训和竞赛过程的各个环节。 (四)其他指导教师主要职责:负责对竞赛学生进行培训、辅导、参赛及安全管理,配合竞赛项目负责人选拔参赛学生、实施培训方案,完成竞赛的全程工作。 第四条学院在每年2—3月组织开展当年学科竞赛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竞赛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开展计划,经学院审定后予以公布并实施。各项目结束后,由各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五条院赛设立异议期制度,异议期为自获奖名单公示之日起一周内。教务部负责受理异议,任何对竞赛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报告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交,由单位盖章或异议人签名。教务部受理后组织对异议事项的调查,在竞赛评委会或专家组进行复议和解释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告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学科竞赛作品和成果归学院所有,由承办单位妥善保管。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学科竞赛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学院下拨的实践经费。学院鼓励各承办单位多方筹措学科竞赛经费,欢迎院外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 第八条学科竞赛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竞赛承办单位开支,专款专用,包括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材料费、培训费、外聘专家评审费、差旅费和补贴费等。竞赛期间师生差旅费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及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带队)教师、巡视员的补贴参照学院监考或招生补贴标准。 第九条对A类竞赛项目,根据竞赛的实际参赛情况,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分院按照不低于学院补助经费1:1的比例补足项目经费。B类、C类竞赛项目学院不补助。补助经费划拨到承办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竞赛工作合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相关政策 第十条学院根据竞赛项目的开展情况,给予项目指导教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其中,A类项目工作量补贴=基础部分+奖励部分,基础部分为32分/项,奖励部分为:国家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按照48分/奖项计,省级一等奖(或国家三等奖)按照32分/奖项计,省级二等奖按照16分/奖项计,省级三等奖按照4分/奖项计。B类竞赛工作量补贴不核定基础部分,奖励部分按照A类竞赛标准下调一档计。工作量补贴按照80元/分计,由教务部核定总额,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分院审核后报教务部核定。 第十一条对在A类学科竞赛中获得一定等级奖以上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现金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对在学科竞赛中指导学生获奖的教师,按照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其教学工作业绩,其中B类项目按照A类项目标准下调一档核定业绩,C类竞赛项目不计业绩。 第十三条参加A类竞赛项目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学院按照该等级获奖数量核定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名额,由指导教师团队推荐人选报学院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可以申请创新创业学分和创新创业奖学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浙大城院发教〔2009〕6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A类竞赛项目奖励标准
注:竞赛成绩按名次计时,第1、2、3名等同于一等奖,第4、5、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8、9、10、11、12名等同于三等奖;同一作品同年度获得多个奖项,只计最高奖,不重复计算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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