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2010年3月1日起,《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健康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现就学院各单位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划定禁烟场所,严格控制吸烟。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自3月1日起,学院内的所有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学生宿舍、会议室、公共电梯内部、食堂、体育场馆、校车、地下人行通道均列入禁烟场所,任何人不得有吸烟行为。上述场所的烟灰缸等吸烟器具全部撤除,并在醒目处张贴或摆放符合要求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设立控烟监督员。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各单位要通过自愿或组织推荐方式,向院爱卫会报一名控烟监督员(3月1日前,电话88295000),履行机关内部控烟职责,重点是积极宣传《条例》精神、传播烟草危害健康的知识、劝阻和制止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
四、加强吸烟人员的引导。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吸烟人员少吸烟、不吸烟,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对在禁烟区域违反规定的人员按《条例》规定将由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五、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自觉控烟,领导干部应当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积极行动,在禁烟、控烟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爱卫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